广药大〔2026〕35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专业建设及课程教学的国际化改革进程,规范国际化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强化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在人才联合培养方面的合作,推动我校高水平大学建设,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全面加快和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的意见》《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高校涉外办学项目管理的通知》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分互认学位联授国际班”项目(以下简称国际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办国际班的总体目标:面向国家发展战略和教育对外开放的需求,以优势与特色学科为依托,通过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开展本科层次“学分互认学位联授国际班”项目,有效利用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和引进国际先进的教育理念、课程体系、教学模式和管理机制,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竞争力的复合型专业人才,提升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
第二章 国际班的设置与招生
第三条 计划开设国际班的培养单位,须将合作项目论证报告、国外合作大学简介、拟与国外大学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含与国外院校对接的人才培养方案)以及该专业国际班在地国际化的人才培养方案等材料,提交对外交流合作部初审后,经审核通过后,报请学校批准。
第四条 国际班的招生纳入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招收国际班的培养单位须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后将招生计划报教务部(招生工作办公室),同时报对外交流合作部备案。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对外交流合作部负责项目的统筹管理,主要负责政策指导、与上级管理部门沟通联络、协调校内外联络、把关协议签署与申报材料审核报批,以及监管项目实施、组织评估变更等全流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 教务部负责本科层次国际班的招生、人才培养方案审核、教学管理、学生学籍管理及毕业资格审核等工作。
第七条 国际班所在培养单位要切实履行国际班主体责任。具体职责如下:组织实施国际班的教育教学与学生管理工作;与境外教育机构就国际班合作事宜开展洽谈沟通工作;筹备国际班的相关申报材料;协助开展国际班的招生工作;制订国际班的双语人才培养方案;在对外交流合作部指导下,开展学生出国选拔推荐与手续办理等工作;组织开展国际班的成本测算工作,研究提出收费标准建议,定期开展项目考核与评估工作。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统筹负责国际班学生在校管理,会同对外交流合作部对学生进行出国学习前教育。
第九条 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承担国际班的收费管理等相 关工作,具体分配方案依照学校有关服务性收费分配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教学组织
第十条 国际班原则上采取小班授课,强化英语学习,逐步实行专业核心课程全英教学,鼓励使用外文教材、引进国际课程
及教师进行授课。教材选用和教学纪律不得违反国家及我校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国际班专业核心课程原则上应由具有博士学位和海外学习工作经历的教师承担。
第十二条 国际班的教学由所在培养单位统筹实施。各培养单位根据每年各专业国际班实际人数进行分班。
第十三条 校内教师为国际班授课的课时数在职称评审中计入其总工作量,全外语授课专业课程工作量系数为 2。教学工作
量由教学任务下达单位负责统计和审核,并可参照学校相关文件自行制定国际化课程的教学绩效。
第五章 学分认定及学位授予
第十四条 对就读与我校签订合作协议的国外院校且获得学 士学位的国际班学生,由国际班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其在国外大学所修学分,并按照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进行学位评定。
第十五条 达到中外双方院校毕业要求及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获得我校本科毕业证书、中外双方院校学士学位证书;只达到
我校毕业要求及学位授予条件的,获得我校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收费与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国际班学生在国内学习期间,需按学年缴纳专业学费、国际化培养费以及住宿费。在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应依照外方标准缴纳学费与住宿费,并缴纳国内的专业学费。
第十七条 学校将收取的国际化培养费按一定比例划拨给项 目所在学院和相关管理部门,用于完善人才培养模式、保障招生、国际化课程建设、师生国际交流、外籍教师聘用、项目管理、学生管理等,切实优化国际班办学质量。
第七章 流转机制
第十八条 在国际班专业招生计划未足额完成的情况下,可于本科新生入学第一学期组织校内遴选,由国际班所在培养单位统一组织实施综合能力考核,依据考生综合成绩排序,按照“分数优先、择优录取”原则进行遴选补录。
第十九条 国际班学生可在国际班各专业之间申请互转专业,不得转入学校其他非国际班专业学习。国际班转专业要求和程序按照我校本科生转专业相关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国际班学生须按照中外学分互认的分段培养模式,
在我校完成国内阶段学习后,赴国外合作院校继续完成第二阶段学习。完成国内阶段学习不能出国就读的,应在国内学习阶段的最后一个学期末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在原专业国际班学习,按照国际班在地国际化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 入读国外合作院校后,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等无法继续在国外学习的,应及时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
转回原专业国际班学习。
第二十二条 完成国外合作院校学习,被国外合作院校认定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应及时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转回原专业国际班学习。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所需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
第八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际班所在学院应明确指定一名学院领导担任 国际班的负责人,并安排一名管理人员或教师担任联络人。
第二十四条 国际班学生须由本人或其家长与学校签订相关 协议,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前须签署《广东药科大学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协议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开展的联合培养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对外交流合作部会同教务部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 2025 级及以后学生。2024、2023、2022 级在读国际班学生仍执行《广东药科大学国际班管理办法(试行)》(广药大〔2021〕41 号),该办法实施至 2024 级国际班学生毕业,毕业后自动失效。
广东药科大学
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