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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学生国(境)外交流专项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25-05-09 14:49:52  浏览:

广药大〔2023〕9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教育国际化进程,鼓励学生参加国(境)外交流学习活动,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学校设立“广东药科大学学生国(境)外交流专项资助”(以下简称“国(境)外交流专项资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境)外交流专项资助分为校院两级。学校设立的“学生国(境)外交流专项资助”由对外交流合作部统一管理,每年国(境)外交流项目资助名额由对外交流合作部根据预算在申请通知中发布。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提供配套经费,以多种途径资助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具体实施方案与资助额度由各学院自定,并向对外交流合作部备案。

第三条  “国(境)外交流专项资助”用于支持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参加由学校和学院组织推广和实施的各类出国(境)长短期交流学习项目。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境)外交流专项资助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分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校领导和对外交流合作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教务部、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专项资助的预算制定、选拔评审以及绩效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类别及标准

第五条  出国(境)交流学习指学生赴国(境)外参加学期制交流项目(含学位项目)、寒暑期交流项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项目以及其他交流项目。资助方式为部分资助,具体资助金额由学校综合考虑项目实施地点、交流院校排名、实际缴纳学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项目内容、时长以及年度总预算等因素确定。类别及标准如下:

(一)参加学期制交流项目(含学位项目),学习时间为90天及以上。资助标准为:

1.自费项目。非亚洲国家(地区)项目不超过 2.5万元人民币/人/学期,亚洲国家(地区)项目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人/学期。

2.外方免学费项目。非亚洲国家(地区)项目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人/学期,亚洲国家(地区)项目不超过0.5万元人民币/人/学期。

(二)参加寒暑期交流项目。资助标准为:

非亚洲国家(地区)项目不超过0.3万元人民币/人/周,资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人;亚洲国家(地区)项目不超过0.1万元人民币/人/周,资助总额不超过0.5万元人民币/人。

(三)参加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项目。资助标准为:

1.互免学费项目(含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担学费项目)。不资助此类项目。

2.外方收取学费项目。非亚洲国家(地区)项目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生/学期,亚洲国家(地区)项目不超过0.5万元人民币/人/学期。

(四)参加其他交流项目(含参加学术会议、文化交流、科研合作、课题研究、社会实践、各类比赛等)。资助标准为:非亚洲国家(地区)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人,亚洲国家(地区)不超过0.5万元人民币/人。


第三章 申请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国(境)外交流专项资助”校内学生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党和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学习期间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本科生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2.5,且无不及格情况;研究生成绩优秀(原则上学位必修课程考试平均成绩80分以上、单科成绩75分以上,选修课程平均成绩75分或良好以上,无补考科目),具备较强的科研或专业实践能力;

(三)通过英语四级以上考试或者达到具体国际交流项目所要求的雅思、托福成绩,英语语言运用及交流沟通能力较强;

(四)在国家、省市等各类竞赛中获得奖项的学生可优先选拔;

(五)申请人未享受过国家留学基金或国(境)外大学/机构等的全额奖学金资助;

(六)研究生派出须经导师同意,并且应有两位本领域专家(非导师)的推荐信(三个月以内的项目除外)。

第七条  重点支持出国(境)交流时间为90天及以上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

(一)赴世界排名前200名院校交流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且成绩优异的学生;

(三)获得推免资格在我校继续读研的学生;

(四)获得学校推荐并已申请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项目但未获批的学生。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国(境)外交流专项资助”按项目进行申请和评审。评审小组根据学校当年项目开展情况发布资助项目和名额分配方案,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进行选拔评定。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的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国(境)外交流专项资助申请表》。由二级学院组织初审与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学院需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的初审结果报送对外交流合作部。

第十条  评审小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并将复审合格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获资助学生名单有异议的,可向评审小组办公室反映,学校将组织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评审小组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5月和11月开展“国(境)外交流专项资助”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专项资助最多不超过2次。

第十二条  学校对获得“国(境)外交流专项资助”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学生交流结束返校报到并提交相关材料后,资助发放至学生的银行卡账户。

第十三条  获资助者派出前须与学校签订《广东药科大学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协议书》,约定接受资助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按期完成学习计划、不延长国(境)外滞留期限、遵守外事纪律、按期回国(境)、对自己在国(境)外的行为负责等内容。

第十四条  获资助者派出期间的学籍管理和学分认定,按照交换生管理执行。

第十五条  获资助者完成交流项目后,应向学校评审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报告,而且最少完成一次校内项目宣讲和推介等义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交流期间有违反学校交换生管理相关规定或者其他违纪行为的,取消已获得的资助资格;情况严重者,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对外交流合作部负责解释。《广东药学院学生国际交流专项奖励管理办法(暂行)》(广药〔2015〕122 号)同时废止。


广东药科大学

对外交流合作部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