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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国(境)外交换生管理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25-05-09 14:44:57  浏览:


广药大〔2022〕7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促进我校国(境)外交换生项目的发展,规范国(境)外交换生项目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境)外交换生是指我校基于校级合作协议,与国(境)外单位、机构互派并联合培养的学生,分为派出交换生与接收交换生两类。

第三条  国(境)外交换生项目的发展是我校教育国际化的客观要求,是拓展学生知识视野、培养国际通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为国(境)外交换生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开拓、国(境)外合作单位的资质认定、与合作单位的联络及指导和协助学生办理出国手续等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主要负责国(境)外交换生的学籍管理,统筹国(境)外交换生的培养计划及学分认定等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统筹负责派出本科生的学生思想教育管理。

第七条  财务处主要负责项目相关的经费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所在学院(书院)主要负责派出交换生的推荐选拔、课程选修及成绩转换的审定、派出学生在国(境)外期间的具体联系、日常管理、思想教育及接收交换生的专业教学。

第九条  研究生层次国(境)外交换生的合作培养由研究生学院具体负责安排。


第三章 派出交换生管理

第十条  申请条件

派出学生从学校全日制本科优秀学生中选拔,申请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

(二)学习成绩优良;

(三)身心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

(四)符合国(境)外合作高校提出的申请条件及语言要求;

(五)具有在国(境)外高校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交清应缴给学校的各项费用;

(六)符合项目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选拔程序

(一)信息发布: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会同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根据我校每年与国(境)外合作单位的合作协议的内容,确定本年度派出交换生的数量和专业要求,并及时发布选拔信息。

(二)报名:申请学生填写《广东药科大学国(境)外交换生项目申请表》,提交所在学院(书院)审核。

(三)预审:学生所在学院(书院)依据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推荐的选拔原则,根据项目具体要求,对本学院报名学生进行初选,并将初选结果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批。

(四)审定: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会同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对各学院报送的学生进行复审、面试,研究确定拟推荐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将派出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和学生工作部(处)备案,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

向国(境)外高校推荐。

(五)办理出国(境)手续: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与国(境)外合作单位联系,获取有关申请材料,并转交给所在学院(书院)。所在学院(书院)组织派出交换生填写或准备有关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将我校派出交换生的申请材料邮寄给国(境)外合作单位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并将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转交有关学生。

(六)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对派出交换生在赴国(境)外院校学习前进行安全教育、保密教育和纪律教育,严肃外事纪律。

第十二条  学籍管理

(一)交换生在交换培养期间,学籍不变。派出之前,学生及其亲属必须与学校签订《广东药科大学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协议书》、《学生声明》及《亲属声明》。《广东药科大学学生赴国(境)外学习协议书》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代表学校与派出学生签署。

(二)交换生的学习期限以学校与接收单位签订的协议为准,交换期满后应按时回校,交换期满逾期 2周不回校注册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三)交换生在交换培养期间如因特殊原因中途终止交换培养计划,必须提前14天向所在所在学院(书院)与接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书院)及时上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经接收单位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提前归校。

(四)交换生的交换培养时间计入修业年限,即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基础,本科学生延长学习年限不超过四年。

第十三条  课程修读

(一)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学分不得少于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应学期相对等的学分,学校鼓励学生选读尽可能多的课程。

(二)学生申请赴接收学校交流学习之前,学生所在学院(书院)应对照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接收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情况、修读学分要求,以及相应课程的大纲或简介,指导学生选择课程内容、学分相对比较接近的学习阶段或课程,填报《广东药科大学派出交换生选课申请表》。

(三)交换生如交流学习期间取得的课程学分未能达到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应学期的学分要求,在该生交流学习结束返校后,由学生所在学院(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做好学生相应课程补修安排,考核及格者可获得我校相应课程的学分。

(四)交换生所修读课程成绩,应于交流学习结束后一个月内,由接收学校密封寄至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成绩单原件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学生自行保管,一份由该学生所在学院(书院)存档,于该生毕业后与毕业成绩单一起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作为永久性档案保存。

(五)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间所学习的课程及取得的学分学校予以承认,交换生修满本专业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劳全面测定合格,准予毕业。

(六)各所在学院(书院)将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批认定后的课程名称、课程性质、学时、学分、成绩等如实录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四条  成绩的转换

交换生可以申请对交流学习期间所修的课程成绩进行转换,由学生填写《广东药科大学交换生课程成绩转换申请表》提交所在学院(书院)审查,经审核的《广东药科大学本科交换生课程成绩转换申请表》原件由学生所在学院(书院)存档。

(一)如果学生在接收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百分制形式记载,则按接收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登录。

(二)如果学生在接收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A、B、C......”等级的形式记载,则根据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段。

成绩等级

A+

A

A-

B+

B

B-

C+

C

C-

D+

D

D-

F

百分制成绩

98

95

92

88

85

82

78

75

72

68

65

62

60 以下

(三)如果学生在接收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优(秀)、良(好)、 中(等)、及格”的形式登录,则分别转换为“95、85、75、65”分。

(四)如果学生在接收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合格”的形式登录,则分别转换为“75”分;如果学生在接收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不及格,则不予转换成绩。

(五)若有其它的计分形式,由教务处与所在学院(书院)商量确定。

第十五条  境外管理

(一)派出交换生所在学院(书院)需安排专人负责交换生工作,并指派教师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负责交换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指导工作。

(二)派出交换生到达国(境)外驻地后,应于一周内将国(境)外住址和联系方式通知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和辅导员。在交换学习期间,保证每月向本校辅导员反馈个人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同时,辅导员须及时关注交换生在外期间的学习、生活及思想情况。

(三)派出交换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定期向所属学院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重大事情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

(四)派出交换生应当在赴国(境)外学习期满后 2 周内向所在学院(书院)报到,并以书面及电子版形式将交流学习总结报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

(五)派出交换生根据所在国/地区法律或境外学习单位的规定,购买相关的强制保险,并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医疗、意外伤害、财产等商业保险,所有保险费用均由学生自行承担。派出交换生自行负责其在国(境)外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并自行对其行为造成第三方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如未购买保险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四章 接收交换生管理

第十六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学院根据我校每年与国(境)外合作单位的协议内容,确定本年度我校接收交换生的数量和专业要求。

第十七条  接收交换生学院负责联系国(境)外合作单位,落实接收交换生的来华细节,安排交换生修读的课程并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办理接收交接生来华的有关材料,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统一发放入学通知和签证通知。

第十八条  接收交换生学院负责交换生在校日常管理与教育。

第十九条  交换生的往返路费、交换期间的食宿、生活、医疗、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以及对方学校指定必须缴纳的其他费用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来自某些经济不发达国家的国(境)外交换生的费用问题,可采取适当的灵活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主要适应本科生层次的国(境)外交换生管理,研究生层次的国际合作培养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广东药学院国际联合培养学生(国际交换生)管理办法》(广药〔2011〕33 号)同时废止。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东药科大学

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