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药大〔2022〕10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促进学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高等教育的交流与合作,规范学校对港澳台学生的招生、教学、生活管理和服务,保证培养质量,依法维护港澳台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 号)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港澳台学生,是指报考或入读学校的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港澳台学生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工作。
第四条 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学生工作应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组织下实施;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学校港澳台学生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港澳台学生的协调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港澳台学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同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学院、教学单位等做好招生、教育教学以及其它相关工作;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学院、团委、财务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港澳台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招 生
第五条 学校在完成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之外,可根据自身办学条件,自主确定招收港澳台学生的数量或比例,并将招生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条 港澳台本科生的招收工作由港澳台办公室负责。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通过以下入学方式并达到学校入学标准,经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
1.面向港澳台地区的联合招生考试;
2.内地(祖国大陆)统一高考考试;
3.香港中学文凭考试;
4.台湾地区学科能力测试;
5.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澳门保送生考试;
6.教育部批准的其他入学方式。
第七条 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可招收港澳台进修生、交换生和旁听生。
第八条 已获得大专以上学历或在内地(祖国大陆)以外的大学就读本科专业的港澳台学生,可申请插入就读与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课程,试读一年。试读期满,经学校考核合格,可转为正式本科生,升入高一年级就读,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港澳台研究生的招收工作由研究生学院负责。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学生可以参加内地(祖国大陆)统一研究生招生考试,合格者经学校录取,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十条 港澳台办公室、研究生学院应积极主动开展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宣传工作,及时公开学校招生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第三章 培 养
第十一条 为保证港澳台学生的培养质量,将港澳台学生教学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统一的毕业标准。
第十二条 对港澳台学生教学事务应趋同学校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由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归口管理。在保证相同教学质量前提下,学校根据港澳台学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开设特色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教学工作。政治课和军训课学分可以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应对港澳台学生开展入学教育,帮助其适应生活环境和学业要求,并根据具体情况为其适应学业安排课业辅导。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应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港澳台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但应适当考虑港澳台学生的特点和需求。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港澳台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业证明,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港澳台办公室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港澳台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校可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设立的面向港澳台学生的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制定、完善港澳台学生校内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将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和服务纳入学校学生工作整体框架,统一规划部署,统筹实施。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港澳台学生辅导员岗位,加强管理人员队伍的培训。港澳台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应根据有关规定,按时为港澳台学生注册学籍,统一管理学籍。港澳台学生转专业、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事宜参照学校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应为港澳台学生建立档案,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会同各学院(学位点)应妥善保管港澳台学生报考、入学申请的相关资料,以及在校期间学习、科研、奖惩等情况资料。
第二十条 财务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港澳台学生收取学费及其他费用,公开本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对港澳台学生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团委应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关政策批准成立、指导和管理港澳台学生社团,并为其活动提供便利。鼓励港澳台学生参加学校学生组织、社团,参与各类积极健康的学生活动,引导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交流融合。
第二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应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政策,为港澳台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港澳台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在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住宿条件同等的情况下,住宿费标准应当一致。港澳台学生必须遵守学校有关住宿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港澳台学生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同等的医疗保障政策。门诊部应按规定为港澳台学生办理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会同各学院(学位点)应做好港澳台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完善就业信息渠道建设,为其提供就业便利。
第二十六条 校友工作办公室应做好港澳台校友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推进校友组织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七条 港澳台学生的突发事件按照学校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药学院港澳台学生管理规定》(广药〔2005〕137 号)同时废止。
广东药科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港澳台办公室、国际教育学院)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