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药大〔2022〕84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大学校国外引智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学校外籍教师管理,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关于外籍教师来华、来穗工作管理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籍教师的分类
(一)本规定所称外籍教师,是指由学校聘任、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外籍人员。外籍教师分为长期外籍教师和短期外籍教师两类。
(二)长期外籍教师(以下称“长期外教”),系指由我校聘请的来校讲学或进行科研合作、工作时间在三个月及以上的外籍人员。
(三) 短期外籍教师(以下称“短期外教”)系指由我校聘请的来校讲学、指导科研、办短期班、合作科研、咨询的工作时间不满三个月的外籍人员。
第二章 长期外籍教师的管理
第三条 聘请程序
(一)各用人单位应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于每年11月前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下一年度聘请长期外教的书面聘用计划申请。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会同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聘请意见。
(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于次年1月将学校批准的申请计划通知各用人单位,由其主要负责招聘。各用人单位于4月底前确定聘请人选并将聘请报告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
(三)各用人单位应切实承担引进和使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长期外教的审查审核,要全方位核实引进长期外教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政治立场、师德师风、学术水平等,确保引进人员信息的真实性,防止弄虚作假。
(四)聘请人选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汇总和审查、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长期外教的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一年,需要续聘的长期外教,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续签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上报。
(五)外教获得聘用资格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向广东省外国专家局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外教来华工作许可、入境签证手续。
第四条 应聘条件
(一) 申请来校从事专业类教学的长期外教原则上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以及 2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申请来校从事语言教学(口语、写作等课程)的长期外教,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 2 年以上语言教育 工作经历,或具备广东省外国专家局认可的国际语言教育资质证书或 TEFL 证书的,可免除工作经历的要求。
(二)身心健康,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年龄在25-60岁之间。
(三)应聘来校工作的长期外教须提供个人简历、学位证书、工作经历、论文或著作发表情况、推荐信和健康状况说明书等。
(四)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遵守教育和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内容应当符合中国的教育方针和教学基本要求,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没有未了结的法律纠纷。
第五条 日常管理
(一)外教管理工作实行学校、用人单位二级管理。
(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外教的统筹管理,包括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国情和学校校情、规章制度介绍、工资及其他费用的确定、意外伤害及住院医疗保险购买、合同拟定、证件办理、按规定进行外教备案以及其他相关事务管理等,必要时用人单位提供协助;人事处负责办理外教社会保险登记、高层次人才类外籍教师的选聘,确定选聘对象后,负责组织有关用人单位对其进行考核、评价;财务处负责长期外教工资的发放;资产设备与实验管理处负责长期外教的住房安排及管理,后勤管理处负责对房内设施进行必要的更新、维护和维修;保卫处负责长期外教在校园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长期外教利用节假日在中国境内旅游前,应向用人单位说明去向和履行相关审批、备案手续。旅行时要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长期外教的一般违章行为,由用人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如发现外教从事宣传宗教、发展教徒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保卫处上报校领导及相关上级行政机关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和触犯刑律者,交由公安、安全、司法等机关依法处理。
(五)长期外教在工作期间出现的其他突发事件,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保卫处和用人单位在校领导的指导下,参照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处理。
第六条 教学与科研工作管理
(一)各用人单位应指定一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中方教师作为长期外教的合作教师(于开学前2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该教师须与外教保持密切联系,帮助其协调外教工作中的问题,并及时、如实地向用人单位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反映外教信息,协助做好外教的管理工作。
(二)经学校批准聘用的长期外教,一律实行定任务、定工作量、定期限、定待遇的合同管理,并按国家外国专家局外籍教师聘用合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其中,工作量原则上应与用人单位中国籍教师平均工作量等同。外教薪酬标准参照广东省外国专家局文件(粤外专〔2010〕12号)中“普通外国文教专家及专业人员在华工作工资参考线”,一类地区的薪酬标准范围从3500-15000 元之间。
(三)长期外教应严格履行聘用合同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自行随意调课或到校外兼课或讲学。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课,须事先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请病假应出示医院证明,请事假须提出书面申请。请假两天以内,由用人单位批准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请假超过两天须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
(四)用人单位应建立对长期外教的听课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检查和评估他们的教学情况、师德师风、诚信记录等情况,每月上交《听课记录表》,另外每学期末须填写《外教学期工作成果表》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用人单位和学校的考核结果作为长期外教调整工资标准或延聘的主要依据。
(五)长期外教合同期满方可离任。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离校,应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同意方可成行。但提前离校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星期。
第三章 短期外籍教师的管理
第七条 短期外教来校工作主要来源于两类:一是国家、省市外专部门、教育部门、科技部门等的科研项目、海外引智项目等各类纵向项目。二是学校海外名师项目、专业课教师。
第八条 短期外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与长期外教原则上相同。从事短期校际交流、科研合作等外籍教师的应具备的资格,可按照相关合作协议、项目任务书等执行。
第九条 短期外教可为研究生开设学分课程(集中于一个半月或三个月完成)、培训教师和科研人员、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和引进先进科研设备等。短期外教所讲授课程若要列入学分课程,应事先与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协商。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本着讲求实效、注重效益的原则统筹计划短期外教工作。每年三月底和十月底之前应将下一学期的邀请计划提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短期外教来校工作前,用人单位需对政治背景、专业能力进行审查,并填写《广东药科大学短期外籍教师申请表》,提交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审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为短期外教办理来校工作的邀请函、访问签证或相应类别签证。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负责短期外教在本部门的工作安排和生活管理,且必须提前制定外教的工作计划,对外教的教学、讲学、科研计划以及所使用的教材进行审定,并配备专门联络人员,以配合外教的工作。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可组织短期外教开展学校相关学科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并应及时总结经验,在短期外教离校后两周内提交工作总结报告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港澳台专家和教师来校开展科研合作、授课讲学及其他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港澳台专家和教师的有关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广东药学院外国专家和教师管理规定》(广药〔2008〕148号)、《广东药学院外籍教师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药〔2008〕148)同时废止。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广东药科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港澳台办公室、国际教育学院)
202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