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招生

广东药科大学广东省政府来粤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16-04-21 17:01:19  浏览:

广东药科大学“广东省政府来粤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一、宗旨和总则

为推动广东省高等教育留学生工作健康快速发展,提升广东省高等教育国际影响力,广东省政府从2013年开始设立“广东省政府来粤留学生奖学金”。为吸引更多外国留学生到广东药科大学学习,提高外国留学生教育质量,做好此项奖学金的评审使用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奖学金种类和标准

1.A类留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来粤接受博士研究生层次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标准为30000元人民币/人;

2.B类留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来粤接受硕士研究生层次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标准为20000元人民币/人。

3.C类留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来粤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标准为10000元人民币/人。

三、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拥有外国国籍,持有有效外国护照并符合在华留学的相关要求,年龄在40周岁以下。

2.申请人对华友好,身体健康。

3.申请人应当已在我校接受正式学历教育课程一年(含一年)以上,遵纪守法,勤奋好学,成绩优良,品行端正,没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纪录。

4.申请人应学习成绩优异,具有相应的汉语水平并提供相关证明(部分直接用英语授课的专业可适当放宽条件),当年度必修课课程成绩均为良好以上。

五、评审原则和机构

1.“广东省政府来粤留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须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和各留学生教学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组成;

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奖学金的评审组织和管理工作;

4.财务处负责奖学金专项资金的发放工作;

5.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最终决定获奖留学生名单。

六、申请材料

1.《广东省政府来粤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2.学习成绩单;

3.拥有获奖科研成果的申请者需提供论文或证书原件;

4.导师或辅导员推荐信;

七、评审发放程序

1.学生每年9月5日前递交申请;

2.奖学金评审委员9月初评审申请者材料;

3. 9月中旬将获奖候选人名单公示5天,如对获奖候选人有异议,须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

4.公示期满后,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我校推荐获奖人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省教育厅送达推荐获奖人选材料;

5.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对各高校推荐的人选材料进行审议,于10月15日前评定出最终获奖名单,由省教育厅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6. 奖学金将于每年11月30日前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至我校,12月15日前财务处向获奖留学生发放。

八、管理与监督

留学生教学学院应加强对享受奖学金留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效益。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或其他个人原因而无法继续学业的留学生,及时取消或中止对其发放奖学金,并将情况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取消或中止后奖学金的名额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依照程序提出对本校其他优秀留学生进行奖励的方案,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同意后实施。

九、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