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药 科 大 学 文 件
广药〔2013〕116号
广东药科大学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
的审批和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宗旨:促进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保证师生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正常运转,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
第三条归口部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是广东药科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和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四条适用范围: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和人事档案在我校的本科生、研究生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二章审批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办理,必须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有明确的公务目的,不再安排考察性出访,支持有实质性内容的合作项目洽谈和友好院校间的协议交流项目。
第六条因公出国(境)应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原则上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自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改变身份。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出访一国时间一般不得超过5天,出访两国时间一般不得超过8天,出访三国一般不得超过10天,赴港澳时间一般不得超过7天。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因公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次数、天数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安排。
第八条出访人员应按照“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把出访作为一种待遇,轮流安排。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出访。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九条凡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原则上不得派较高级别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原则上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
第十条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少于三个月的,原则上持因公护照。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持因私护照执行公务,各派出单位必须说明理由,学校可酌情批准,但签证由本人直接向外国驻华使、领馆中请办理。
第十一条在校学生因公临时出国,原则上应持因私护照。出国签证由学生本人直接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办理。如确有特殊原因学生需持因公护照出国,派出单位必须说明理由,学校同意后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
第十二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保证完成出访任务。
第十三条己离、退休厅级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第十四条配有翻译的组团出访或赴汉语通用地区,对出访人员可免除外语要求。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者必须有较强的外语表达能力和交流能力。
第三章 报批程序
第十五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均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广东药科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申报表》、《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第十六条学校现职副校级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审批。
第十七条学校各院系、部、处的正职干部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报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和主管国际交流与合作(港澳台事务)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学校各院系、部、处的副职干部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经所在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报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和主管国际交流与合作(港澳台事务)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其他在职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经所在院系、部、处的党政领导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报主管国际交流与合作(港澳台事务)的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在校研究生和本科生因公出国、赴港澳,经所在院系的党政领导审核,并经研究生处或学生处及教务处核签,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报主管国际交流与合作(港澳台事务)的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在职教职员工因公赴台湾,校内审批手续参照出国、赴港澳办理。学校审批同意后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凡由学校事业经费(含科研课题经费)列支的出国(境)均属于学校因公出国(境)的管理范围。所有因公出访人员出访前须做出出访经费预算。
第二十三条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校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费资助时,若提供资助标准己超过国家财政部规定相应标准的,不得再从学校内任何经费中支付费用。
第二十四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一般用人民币购买往返机票和中间航程机票。若城市之间〔包括住宿地到机场之间)确需长途搭乘车辆,学校可预支并同意报销适量交通费。出国(境)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的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实报实销。
第二十五条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学校提供经费时,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前,要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经费支出部门和财务处审定,并经校长批准后予以预付经费。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参照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宁》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校各院系、部、处须在每年11月底将本单位本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
第五章其他管理
第二十七条因公出国境3个月以上的教职员工,出国境前须办理临时离校手续,返校后应及时到人事主管部门报到。
第二十八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在派出前,须购买境外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必须覆盖出访时间,保险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保险费用可从相关出境费用来源支出。
第二十九条持因公护照或因公通行证出访者,完成出访任务后,原则上在7天内交回证照。若不及时交回证照而影响下一次出访,责任由出访人员承担。
第六章外事纪律
第三十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第三十一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境)外;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广 东 药 学 院
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