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了鼓励和支持更多的港澳地区及华侨学生勤奋学习、不断进取,我校将于近期开展“教育部2017年度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按教育部规定,现将我校评选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及条件
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港澳及华侨本科生(不包括2017级新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
1.热爱祖国,拥护“一国两制”方针;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4.学习勤奋、学风端正、成绩优良;
5.积极参加学校和班集体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热心公益、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6.参评学年必修课考试无不及格课程,取得学分不低于学校规定学年学分最低要求;
7.参评学年没有受到任何处分。
二、奖学金类别、名额、等级及奖励标准
1.一等奖1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6000元。
2.二等奖1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5000元。
3.三等奖2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4000元。
三、申请材料
1.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2.在校已读课程成绩单;
3.个人简历;
4.各类获奖证明复印件及学术科研成果证明。
四、选拔程序
请各符合评奖条件学生于12月4日下午17:00前将申请材料送至校港澳台办公室(大学城校区行政楼北楼407),逾期不予受理。学校按教育部给定的奖学金类别和名额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差额评审,依据校内相关工作评审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评审名单并公示,公示结束后将建议获奖名单报教育部审批。审批通过后,港澳台办公室将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的学生工作办公室及学生本人。本奖学金解释权由学校港澳台办公室负责。
五、咨询方式
详细信息请浏览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网页或联系:
港澳台办公室张老师,39352082
附件: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表.doc
港澳台办公室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