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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学院外事接待管理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15-07-03 10:12:53  浏览:

广东药学院外事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校内各单位的外事接待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外事接待”系指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团体或个人来访接待。

第三条外事接待分为学校层面的外事接待和学院层面的外事接待。

学校层面的外事接待

(一)“学校层面的外事接待”系指涉及到学校层面或若干个学院的外事接待。

(二)学校层面的外事接待由外事处统筹安排,邀请校领导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出席。

(三)学校层面的外事接待如涉及讲学、参观、座谈等事宜,校内各单位应予以协助安排。

学院层面的外事接待

(一)“学院层面的外事接待”系指仅涉及到单个学院或机构的外事接待活动。

(二)由国境外团体或个人直接与校内各单位联系的学院层面的外事来访,由该单位负责接待,外事处予以协助,接待单位事前须到外事处报告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以本单位或学校的名义接待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学生团体)来访及参观;由国境外团体或个人直接与外事处联系的学院层面的外事来访,由外事处、港澳台办公室征求校内相关单位意见,如相关单位同意接待,则由该单位负责安排接待,外事处予以协助。

(三)学院层面的外事接待如需邀请或接受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学生团体)来校讲学、合作研究、参观、访问,各单位必须在离接待日一至两个月前将有关材料(包括来访人数、身份、来访目的、来访者背景资料、日程安排)报外事处,由外事处请示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才可发出邀请或接受信。邀请校领导出席外事活动(接见、宴请、会谈等),须提前两周以书面形式上报外事处,并附相关材料(日程、背景材料、会谈议题、参加人员名单)

(四)外国政要、外国使(领)馆官员以及国外传媒人员来访,须由外事处提前上报广东省外事办公室。

(五)如涉及签订合作协议,须报外事处审核。如属学院层面的合作协议,经学校领导授权,由学院负责人签署。

(六)外事接待中所涉及的具体项目,各相关单位应安排专人落实。

(七)学院层面的接待,接待单位应保证友好往来的合法性,并认真负责做好接待工作,不损国家和学校的对外良好形象,必要时外事处派员参加。

(八)接待完毕后,接待单位负责填写《外宾接待情况登记表》和整理照片,并及时报道。每半年统一交外事处存档。

第四条接待费用

学校层面的外事接待,费用从学校的接待经费中做出预算支出,具体由外事处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外事处负责解释。